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矿山安全监察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以下简称安徽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安徽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有关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徽局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推进安徽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徽局办公室。
信息公开办公室职责:
(一)组织制定信息公开制度;
(二)组织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组织、协调有关信息公开工作;
(四)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
(五)统一受理和答复向安徽局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六)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设信息公开联络员,明确信息公开的责任。
第四条 安徽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公开有关信息,出具本部门承办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意见,配合局办公室开展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信息公开范围
第六条 依照《条例》第二十条,安徽局信息公开职责分工及重点公开的信息内容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会议精神、文件,全省矿山安全生产有关会议精神、文件等信息及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信访、政务公开和行政事务等方面的信息。
(二)人事处负责安徽局机构设置、职能、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人事任免、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人员招录,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专项监察等信息。
(三)财务处负责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和省政府规定须主动公开的财务信息,矿山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执行及矿山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监督检查等信息。
(四)政策法规处(科技装备处)负责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解读,职权目录和行政职权运行流程等信息;负责矿山安全执法监督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处罚、复议、应诉等信息;指导矿山安全信息化建设和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科技研究和成果推广应用等信息。
(五)煤矿安全监察处负责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重大监察执法活动、推进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规范化建设和煤矿监察执法计划编制、监督实施等信息。
(六)非煤矿安全监察处负责对地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规范化建设以及非煤矿山监察执法计划编制、监督实施等信息。
(七)事故调查处负责矿山安全生产事故警示通报、调查处理、事故分析等信息。
(八)监察执法一处、二处、三处负责对各自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对煤矿企业监察执法和处置情况、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抽查检查及对重大隐患现场处置等信息。
(九)统计(救援指挥)中心负责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等信息。
(十)机关其他处室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程序公开职责范围内的信息。
监察执法信息、招投标信息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由牵头处室负责公开。
第七条 安全生产有关政策、规定或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决策前应当广泛征求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或公布主动采纳情况。
第八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侵害的;
(四)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
(五)尚未形成,需要进行汇总、加工、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或者需要向其他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的信息;
(六)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矿山安全生产监察机构有证据证明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第九条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安徽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条 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信息,相关单位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安徽局信息公开办公室报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三章 信息公开方式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
(一)安徽局网站(http://ah.chinamine-safety.gov.cn/)以及其他相关政府网站;
(二)安徽局公众微信平台;
(三)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和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杂志;
(四)安徽局办公场所设立的电子公告栏、电子显示屏;
(五)召开新闻发布会;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十二条 拟以第十一条第(一)(四)款方式发布的信息,由职能处室承办,统计中心负责实施;拟以第十一条第(二)款方式发布信息,由职能处室承办,由政策法规处(科技装备处)负责实施;(三)(五)款方式发布的信息,由职能处室承办,政策法规处(科技装备处)、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章 信息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 在制作信息时,应当明确该信息的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
对于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严格实行保密审查和领导审批制度。安徽局保密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对公开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安徽局保密委审查。
第十五条 对涉密信息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事项的程序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安徽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安徽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我局上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
(三)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部门的办事指南、政府信息目录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间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五)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六)违反规定收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