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煤矿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增强依法办矿管矿意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筛选了3个煤矿典型执法案例,现予公布。
案例1:2025年1月1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执法一处对淮南市某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矿2024年10月15 日23时05分至16日0时20分,230110下底板巷14#钻场内钻机下风侧的甲烷传感器被人为挪移至钻机上风侧,并且挪移后进行了防突抽采钻孔施工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之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执法一处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依法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对煤矿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罚款182万元。
案例2:2025年1月2日至3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执法二处对淮北市某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超强度组织生产的重大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执法二处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依法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对煤矿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罚款74万元。
案例3:2025年2月17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执法一处对淮南市某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650m回风石门(二)掘进工作面迎头向后586m位置维修处理顶板时,有人员进入维修点以里巷道。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七)项之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执法一处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依法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对煤矿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罚款177.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