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煤矿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案为鉴深刻汲取教训,增强依法办矿管矿意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筛选了3个煤矿典型执法案例,现予公布。
案例1: 2025年7月15—1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监察执法二处对宿州市某煤矿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某掘进工作面进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未施工排放钻孔,不符合该工作面安全技术措施中“每次施工预测期间施工排放钻孔”的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监察执法二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依法给予该矿罚款3.5万元。
案例2: 2025年7月22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监察执法二处对淮北市某煤矿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未辨识重大水害风险并采取相应管控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监察执法二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依法给予该矿罚款9万元。
案例3: 2025年8月20—21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监察执法一处对淮南市某煤矿开展远程监察时,发现该矿副井检修后提升人员前未空载运行、检查提升机动作情况,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二十八条第(三)项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监察执法一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依法给予该矿罚款3万元。



